《民法典》中規定的未成年人監護人責任,讓家長與孩子一起“開學”。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監護從本質上,是對缺乏行為能力人的監督、照顧和輔助制度。法律設立監護制度主要有四個方面的考慮:第一,對被監護人的行為能力予以彌補,由監護人代為或者協助其進行民事活動,滿足被監護人的物質和精神需求,有效保護其合法權益;第二,通過監護人的設立,對被監護人的人身和財產等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和照顧,避免其受到他人的侵害;第三,對被監護人進行監督和管束,防止其實施違法行為,對他人和社會造成損害;第四,由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從事民事法律行為,從而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交易安全。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本條規定了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遵循的原則有關內容。監護人在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履行監護職責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非法干涉。根據本條規定,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遵循如下兩個原則:第一,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無論是未成年人監護或者說成年人監護,都要遵守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即是說在監護過程中,要綜合各方面因素進行權衡,選擇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方案,采取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措施,使被監護人的利益最大化。第二,尊重除被監護人意愿的原則。這一原則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在未成年監護中,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二是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本條規定了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有關內容,即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原因和條件(適用情形)、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主體等,強化了民政部門的職責。撤銷監護人資格,是指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期間,從事了嚴重侵害被監護人權益的行為,從而被取消其監護資格。法律規定撤銷監護人資格制度,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對監護人進行監督。在監護關系設定后,監護人因各種原因已經無法或者未能履行職責,從保護被監護人利益角度考慮,有必要規定監護撤銷資格制度。